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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4名业主分别以夫妻名义交纳了购房订金、首付款,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先后装修入住。可他们却既不办理按揭也不交清房款。交涉多年未果后,2020年,陆川县某房地产开发商愤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已合法权益。
(资料图片)
4名业主中的吕某和温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吕某交纳3万元订购原告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2014年3月,吕某交纳首付款5万余元。同年4月,吕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以每平方米2812.57元的价格现房出售某商品房给吕某,该房建筑面积共103.57平方米,总金额为291298元。该合同还约定,余款70%计人民币203000元由吕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现房交付给吕某,并为该房屋办理了备案登记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吕某收房后装修居住该房屋。
2020年7月,开发商起诉吕某及其丈夫温某,诉称吕某未提供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未付清房款,造成开发商资金回笼困难,请求法院判令吕某、温某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20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7025元。
另外2名业主的案件情况与上述案件相似,涉及金额分别为房款200000元与违约金95400元。
2020年9月17日,陆川法院将两案合并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发商与4名业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4名业主于2023年10月20日前分四期分别支付房款184300元和181300元(已减除办证费18700元),开发商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