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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北流同居女友离世,男友与她母亲上演房产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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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东莞
同居女友离世,男友与她母亲上演房产争夺战
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据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同居期间共同购房,一方去世后,房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近日,北流市民梁海云就因这一问题,将同居女友陈丽的母亲谢红梅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涉案房产。
梁海云与陈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按农村风俗摆酒,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北流市某楼盘608号房,登记在陈丽名下,同年7月入住。
2019年3月,二人商议再购入北流市某栋自建房。陈丽向出售方李某汇款20万元,梁海云汇款60万元,陈丽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为凑齐132万元购房款,二人出售608号房,得款43万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差额9万元也由二人共同付清。该自建房随后登记在陈丽名下,当年8月两人搬入居住。
2023年12月,陈丽突发脑出血,梁海云将其送医抢救。此后8个多月,陈丽辗转北流、玉林等多家医院治疗,2024年8月2日因抢救无效去世,后按当地风俗以梁海云妻子名义下葬,办理后事花费2.2万元。陈丽住院期间,梁海云白天陪护,晚上聘请护工,共支付陪护费4.3万余元,还垫付医疗费30余万元。
陈丽去世后,其母谢红梅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涉案自建房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梁海云搬离。梁海云认为,涉案自建房是他与陈丽共同购买、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虽然登记在陈丽名下,但应属于他与陈丽的共同财产,自己享有产权和居住权,遂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自建房产,确认自己享有一半产权。
庭审中,谢红梅辩称,涉案自建房是陈丽2019年个人购买,登记在陈丽名下,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物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定,房屋属于陈丽的个人财产。自己作为陈丽唯一合法继承人,已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梁海云无权要求分割该房。此外,梁海云与陈丽仅为同居关系,未签订财产共有约定,同居关系不自动产生财产共有权,且梁海云无固定收入,其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可能是陈丽所赠,不能证明是其个人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自建房是否属梁海云与陈丽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梁海云提交的向原房主转账60万元的记录,可证明其出资事实;谢红梅关于“梁海云无收入、60万元为陈丽所赠”的抗辩,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本案中,梁海云与陈丽未约定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涉案自建房屋为二人共同出资132万元购买,梁海云出资60万元,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且无共同子女。据此,北流市法院认定梁海云按出资比例享有45%(60万元÷132万元×100%≈45%)的产权份额,谢红梅继承陈丽享有的55%产权份额。
最终,北流市法院判决梁海云对涉案房屋享有45%产权,谢红梅享有55%产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表于 2025-9-2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至亲离世,房产之争令人唏嘘。法院依出资比例分割,情与法间寻得平衡。愿逝者安息,生者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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