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大家普遍的共识。但仍有少许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喝酒开车,最终导致“醉在酒中,祸在路上,悔在心头”。
案情回顾 酒桌前多贪喝几口酒,2023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顾某某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揣着“糊涂胆”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摇摇晃晃从北流市往某县方向行驶。前方不远处,被害人姚某某也驾驶着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陈某某同方向行驶在顾某某所驾车辆前方。
双方行至北流市某村路段时,被害人姚某某打方向准备左转弯,可身后的顾某某这会儿早把“看路”俩字抛到九霄云外,眼里只剩模糊的路影,只凭着感觉往前冲,“砰”的一声巨响,两辆摩托车狠狠地撞在一起! 瞬间,顾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三人纷纷倒地,两辆摩托车也摔得七扭八歪。后来医护人员赶到,一查看伤情:姚某某伤得最重,达重伤二级;陈某某也落了个轻伤一级;而顾某某不仅自己受伤,其酒精检测浓度更是飙到258.18mg/100mL!妥妥的严重醉驾。交警拿着事故认定书拍在他面前:“全责!所有后果由你承担!”顾某某这才悔得拍大腿,早知道这杯酒要换三个人受伤,自己还得负责任,说啥也不会端起酒杯啊!
判决结果
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顾某某提起公诉。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醒
醉驾并非“小事”,不仅涉嫌危险驾驶罪,若造成重大事故,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更重的刑罚。多数肇事者事前都觉得“能控制住车”、“不会出事”,却不知酒精会大幅降低判断力与反应速度,让方向盘变成“夺命凶器”。 在此郑重提醒,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生命安全更不容侥幸。饮酒后请务必选择代驾、打车等安全方式出行,也请大家互相监督提醒,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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