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受贿一案在恭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购及结算过程中,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海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邹某某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五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8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人民币共计18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承办检察官对其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家属将未退赃款全额退出,争取获得从宽处理。
庭审中,恭城检察院检察长戴拥军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法律之所以无情就在于他的底线绝不能触碰。当医疗设备采购和药品采购的严格程序逐渐演变成暗箱操作的潜规则时,被告人已触碰了法律底线,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时刻筑牢思想的堤坝,才能让潜规则无法横行。希望被告人能尊重法律、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继续用专业知识为国家、为社会作出贡献。
该案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