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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玉林女护士杀人分尸案还会有续集吗?有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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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3月16日,从广西玉林女护士李凤萍的辩护人处获悉,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委托手续和死刑复核阶段书面辩护意见。
李凤萍原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20年3月21日,李凤萍因感情、债务问题与该院医生罗某健发生争执后,在出租屋内将罗某健杀害后肢解。
同年10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凤萍退赔被害人罗某健经济损失9.8万余元给其亲属。
2021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上诉人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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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显示,李凤萍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凤萍曾因遭受罗某健胁迫而自杀,但除李凤萍自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辩护人提交的房东证明及视频亦不能证实李凤萍曾因此事实施过自杀行为,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李凤萍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凤萍受到罗某健的强迫、威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原判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经查,在罗某健与李凤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后又继续保持原有关系,并无相关证据证实罗某健对李凤萍实施了具体的加害行为,因此罗某健对该案的引发无过错。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李凤萍在与被害人罗某健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因与罗某健有矛盾而持电脑数据线趁罗某健不备之机将其勒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凤萍在杀死罗某健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罗某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还构成盗窃罪。李凤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凤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凤萍因故意杀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李凤萍系为偿还赌债而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人产生矛盾后又杀人并碎尸,将罗某健尸体进行肢解并煮熟后剁碎冲入下水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其作案时正值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其犯罪行为对医护人员“白衣天使”的正面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冲击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原判认为李凤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李凤萍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适当。李凤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判处死刑量刑偏重的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该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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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士峰处获悉,他和该所的张志华主任律师已接受李凤萍父亲的委托,担任李凤萍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相关委托手续及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已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快递寄往最高人民法院。
李凤萍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针对李凤萍实施的胁迫及精神强制,对于诱发、加剧杀人犯意的产生提供了直接原因力,构成刑法意义上“重大且明显的过错”,与其他的杀人碎尸案相比,李凤萍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可责难性较低,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关于被害人过错不成立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远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证据应当具备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
李凤萍的辩护人还认为,李凤萍杀人后碎尸的情节是恶劣的,侵害了一般国民朴素的法情感,但是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唯一标准是被害人的死亡,那就意味着当李凤萍将被害人罗远健杀死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就已经完成,碎尸唯一的目的不是为了发泄情绪,而是为了销毁证据,理论上除了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同时又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本应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只因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才不予另行追诉,但据此将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作为判处死立执的法定情节,有违法秩序价值的统一。
李凤萍的辩护人表示,在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且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判处李凤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可行的,退一步讲,如裁判者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缓又偏轻的,仍可以考虑给予其限制减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必要时直接改判李凤萍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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