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古姓男子自告奋勇,以为瞒天过海冒名顶替“兄弟”到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消除交通违法时,被交通民警及时识破。结果,古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将自己和“兄弟”两人在年关将至之时送进了班房。
1月29日16时许,古某某前往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要求处理异地交通违法,窗口民警根据规定向他宣传了“买分卖分”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冒名顶替帮助别人记分是会受到处罚的,不要以身试法。该男子一边点头称其已知晓法律规定,一边对民警坚称他自己就是交通违法当事人,要求民警帮其记分处理桂A563××在广东省肇阳高速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在民警按照程序为古某某办理中比对违法监控抓拍信息时,获知桂A563××车主胡某也来在现场,为确认古某某是不是该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于是民警也对车主胡某进行情况了解。面对民警的询问,刚开始时,胡某也同样坚定地声称古某某是该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随着民警向其深入了解桂A563××在广东省肇阳高速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时,胡某便言辞模糊,与古某某所说的大相径庭,出入较大,经过民警的进一步询问和加强对违法信息的比对,发现古某某并非是此起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而车主胡某才是真正的当事人。
在事实面前,古某某承认了自己冒名顶替,帮“兄弟”记分消除交通违法的行为。并向民警供认:其与胡某住在同一村子里,平时两人较为要好,常常称兄道弟。早些天里,在酒桌上,古某某听胡某说到他驾驶证上的分值不够记分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他马上拍着胸脯说自己的驾驶证上有分,胡某车辆交通违法处理所需要记的分值包在他身上,于是两人便挺而走险由古某某冒名顶替帮胡某去记分处理,殊不知,被交通民警洞察,为自己的江湖义气付出了代价。
目前,容县警方已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古某某、胡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买分卖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诈骗行为处罚。 3、对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理交通违法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证记分是对交通违法驾驶员的管理手段,目的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而买卖分数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这一本意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治理社会乱象,净化交管服务环境,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打击“买分卖分”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请你切莫碰此“高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