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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卢碧燕)潜入他人家中盗窃现金,得手后发现对面房屋安装有监控摄像装置,北流市的岑某赶紧把现金放回原处。因犯盗窃罪,岑某于近日被北流市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1日13时许,岑某经过北流市沙垌镇冼某的住处时,发现室内无人,便使用螺丝刀撬开门锁进入。经翻找,岑某发现冼某母亲李某某放在衣服内的现金1000元后,马上取出盗走。 从冼某母亲房内出来,岑某无意间发现对面房屋门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因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他遂将现金放回房间原处,这才离开冼某家。 案发后,当公安民警找上门时,岑某懵了:“你们是不是搞错了?我又没偷到东西,为什么要来抓我?”岑某以为自己没有偷走东西,不算触犯法律。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入户盗窃,不论盗窃数额及次数多少,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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