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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在办案中注重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近日,该院对一名涉罪在校大学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悉,卢某某系广西某高校在校大三学生,2021年3月,卢某某在北流市六麻镇其家中,见到其母亲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在其家的围墙处因纠纷发生争吵推搡,其上前去将李某某拖走时,李某某用脚踢卢某某的大腿,随后卢某某也踢了李某某的脚,造成李某某的脚部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移送到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卢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在校表现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科学评估其回归学校改造的可行性。承办检察官认为,卢某某虽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综合考量,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公开宣告时,承办检察官对卢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希望其能够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回归校园,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卢某某表示真诚悔过,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更好的回馈社会。 卢某某系在校大学生,若接受刑事处罚将断送其学业,刑法的最终目的是教育改造,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传递温情,司法的温度可以通过在执法办案中彰显,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让大学生重新回归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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