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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黄违法犯罪 北流警方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
为加强北流市社会治安管理,净化社会风气,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北流市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根据局党委会议部署要求,于2020年10月13日、14日晚,在北流市荔枝公园开展整治行动。
10月13、14晚,北流巡警在巡逻防控大队长李杰生带领下,组织优势警力、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对北流市荔枝公园涉黄乱点进行整治,在荔枝公园旁边出租屋抓获涉黄人员共17人。现北流市公安局已依法对13名涉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对4名人员进行教育。
此次整治荔枝公园行动得到了北流市民的好评。为给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休闲生活环境,北流公安将继续加大对荔枝公园整治力度,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
卖淫、涉黄量刑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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