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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什么况?凌晨3点,福绵男子驾车送朋友回家,不料车翻人伤,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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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家住福绵区福绵镇的梁某刚刚考过科目一,尚未取得驾照,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无证驾驶机动车,结果发生了车祸,致使驾乘人员受重伤。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件宣判,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点左右,梁某接到女性普通朋友陈某的微信语音称其在十丈村一朋友家吃宵夜,因喝了酒,朋友便收起了其电动车钥匙不给离开,因此请梁某去十丈村接送她回家。


梁某没有考虑自己尚未取得驾照,出于对朋友的义气,他驾驶名下的轿车,根据陈某发的定位接到陈某后,遂往福绵圩方向行驶。


当途经福绵镇某饲料厂附近一处弯道时,梁某因不注意观察,且车速过快、不熟悉路况、车技不熟练、精神紧张等原因,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到路边的灯杆,进而四轮朝天翻倒在路边水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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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事发后,坐在后排的陈某当场失去意识。后经医院抢救,陈某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因事故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以及身体多处骨折,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梁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对此,提醒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没有教练教学的情况下,切勿擅自驾驶机动车辆上路,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还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不幸。


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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