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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事关玉林住房公积金

2025-4-25 07:58 来自 网络小泡 发布 @ 网友播报

4月23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征求《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玉林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我管理中心草拟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5月9日18:00前以纸质或电子版方式反馈我管理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雪,联系电话:0775-2296735,传真:0775-2822379,电子邮箱:ylgjj2006@163.com)。
附件:1.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4.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4月23日
附件1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玉林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第四条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与运作。第五条 鼓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对积极参与的业务受托银行给予大额资金存储、差异化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奖励。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主办理或委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管理第八条 缴存对象。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重点推动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新型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特色农业体系、文旅康养“全生活链”产业体系、新型数字产业体系、交通物流产业体系、乡村振兴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等八大体系)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九条 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一)灵活缴存人在签订《协议》时可自主选择以下方案之一,两个方案之间可随时变更。方案一:等额缴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首次缴存开户日确定为对应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缴存日,采取银行托收方式进行缴存。方案二:灵活缴存。灵活缴存人不受缴存频率和缴存次数限制,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线上渠道自主灵活缴存。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如其账户余额未达到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的可灵活补足。(二)首次缴存开户。灵活缴存人确定缴存方案后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首次缴存开户。首次缴存成功时间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时间。第十条 身份转换衔接。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之间身份发生变化的,实行个人账户灵活转换、互认互通: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个人账户结息时以结息时的身份进行确认与计息。本地和异地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第十一条 账户计息。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灵活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营业所得申报时减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第十三条 缴存补贴。推行“鬱见安居”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存贷优惠政策,实行缴存补贴:(一)开户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缴存开户时即可获得一次性开户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开户补贴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费支出(包括购建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二)利息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缴存人,可享受利息补贴。补贴方式为: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结息或发生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时计入个人账户。(三)长时间未使用补贴。本市的灵活缴存人超过三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结息时的利息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提取管理(一)租购房提取。灵活缴存人未购房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灵活缴存人购房时,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灵活缴存人租房提取和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二)还贷提取。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三)灵活提取。灵活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时,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缴存人办理非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余额保留不少于100元。(四)销户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在本次试点实施时间内获得开户补贴的灵活缴存人不得销户提取。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一)贷款条件。灵活缴存人自主缴存满6个月后,且符合玉林市贷款相关要求,可申请贷款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贷款。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二)贷款额度。1.灵活缴存人贷款最高额度、年限、利率、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2.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补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各类人才来玉留玉,就业创业。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3.优先支持退役军人政策。开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缴存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作,在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缴存、提取、贷款、还贷方面优先向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参加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住房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4.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5.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6.同时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灵活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7.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的灵活缴存人,安居补贴可叠加计算。(三)存贷挂钩。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挂钩,按照“长缴多贷、多缴多贷”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且风险可控的贷款政策,结合本地房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四)推行“存贷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针对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选购自住住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帮助其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灵活缴存人购房给予相关优惠,并同步为其办理贷款预审业务,在确保其自选房源不变的情况下,待其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放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资金统筹管理,分类核算。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第十七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补贴、安居补贴等各类补贴资金和流动性管理成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范畴。增值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管理。第十八条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缴存人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的现象。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第三方信用数据等进行风险预警;完善“政银企”风险联防机制,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化解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风险。按照“一城一策”要求,根据缴存人数增长、贷款利率变化,实时调整响应政策。
第五章 协同机制第十九条 推行金融信用激励政策。受委托银行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针对长期稳定缴存的灵活缴存人,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依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和延伸服务优势,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创新推广“园区贷”“玉林芳香贷”“玉商贷”等信贷产品,提供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信贷额度翻倍倾斜和金融增值服务(具体以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公积金信贷金融产品为准)。第二十条 推行房租优惠政策。灵活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房价格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提供免租房押金优惠,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十一条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智慧“小金人”服务体系中拓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面。推进通过与人社、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五险一金”信息和个体工商户开户信息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共享,简化业务办理环节,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见面”审批。第二十二条 促进跨区域同城化管理。通过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用好玉商牌、海洋牌、区域牌、玉侨牌、会展牌、改革牌“六张牌”,构建立体高效住房公积金联通网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平陆运河经济带等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同城化管理机制,特别是落实湛江市、茂名市、玉林市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湛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推行“玉湛茂”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实施办法》的住房公积金互联互通,构建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实行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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