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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焦点] 难搞!玉林男女网恋同居后2个月分手,男方还起诉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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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同居现象愈发普遍。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的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使用和相互借款或者赠与但是却没有立书面字据的情况,因此同居关系破裂后引发的借款纠纷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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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梁某与黄某在2021年7月中旬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之后双方谈恋爱。分手后梁某便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黄某。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某返还借款54000元和支付利息给梁某。

黄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是男女恋爱关系,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借条、借据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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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自愿赠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予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恋爱期间,被告也转账有24000元给原告。另外,原告的转账记录中有15000元是转账给案外人,不是转给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直至同年9月27日产生矛盾后,双方结束同居生活。
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4000元给原告;原告也多次转账共计39000元给被告。另,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陈述其为被告的消费转账付款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双方均存在向对方转账的事实行为,或者为对方消费转账付款的事实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款合意,基于两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在同居生活期间相互转账的经济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必然认定为借贷关系。
据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应承担对其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4000元以及支付利息,证据不充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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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男女朋友分手后因为金钱纠纷而诉至法院,根本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容易感情用事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双方应理性表达爱意,对于转账行为应量力而行。如双方协商的借款,则应当签订书面证据,保留相关凭证,以免分手后引发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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