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光台] 在北流偷电瓶的严某某好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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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10月份,因犯盗窃罪刚刑满释放不久的严某某,又起了盗窃的歪心思,没钱用又想不劳而获的他在10月份到11月份分别进行了5次盗窃:10月某日凌晨,严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码牌的二轮踏板车流窜到北流市某处时,看见某房子门前摆放有一辆电车,于是他趁别人不注意,把电车的5个电瓶全部偷走,卖给回收废旧的人;过了几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偷了三次电瓶;卖二轮电瓶的钱已无法满足他的贪念,11月初的一天,第五次作案的他把目标放在四轮小汽车的电瓶上,偷走小车的电瓶后,还盗走车内的3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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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成性的严某某屡教不改,以为趁人不备偷走电瓶就能做到无人知晓,殊不知其的违法行为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该案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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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严某某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很大程度上是部分市民没有注重保管自己的财物,才给小偷“下手”的机会。北检君在此提醒您,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特别是较为偏僻的地方;不要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降低财物被盗风险;定期检查个人财物,确保它们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被盗,请立即报警并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法律小知识您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促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罪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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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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