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光台] 急寻线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玉林贺州警方发布悬赏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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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7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广西玉林、贺州境内
发生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为此
警方发布悬赏通告
急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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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通告
2020年10月6日凌晨,在省道S205线96公里处(新丰镇水垌村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行人,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希望目击者或知情者向我大队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奖人民币2000元。同时希望肇事驾驶员及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110、0775-6359403、0775-6359299
联系人:林警官  廖警官

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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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通告

2020年10月02日21时至22时许,在广西贺州市境内贺州往桂林方向包茂高速公路2627公里+460米处,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已离开现场。
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请知情者踊跃向我大队提供线索,若所提供线索属实并查获肇事者的,我大队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举报者给予人民币奖励,并予以保密。(下附图片)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敦促肇事驾驶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宾警官18607846325、徐警官18677499228办公电话:0774-5270808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2020年10月04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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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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