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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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划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部返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得之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六)对专门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和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所得税五年。

  (九)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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