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户外运动爱好者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案例警示: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驴友“任性”换来法律惩罚
案例1:蒙某未经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被处罚 2024年9月16日,蒙某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户外徒步爬山活动,其行为被执法巡护人员发现。经查明,蒙某在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关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2:韩某等2人未经批准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被处罚 2025年7月25日,韩某等2人无视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入口处设置的禁止进入警示标识,私自进入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六五顶)开展户外徒步爬山活动,其行为被执法巡护人员发现。 经核实,韩某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关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开展旅游活动并每人处以3000元罚款。
法律解析:为何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进入?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其中缓冲区和核心区是生态最敏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闯入,仅允许科学研究等特殊需求经批准后进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的,需提前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获批准。第三十四条明确,对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为了生态安全,不越保护区“红线”
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于2008年,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南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及其生境和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屏障,水源涵养林是天堂山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之一。保护区位于具有全国生态调节功能的云开大山水源涵养重要区,是桂东南地区重要的水源地和广东茂名市的重要水源发源地。相关区域的人为活动及产生的垃圾容易污染水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威胁区域饮用水安全。 广西天堂山自治区级保护区内路网繁杂、地势险峻,平时多云雾弥漫天气。目前,天堂山自然保护区未进行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旅游开发活动,擅自进入天堂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可能会出现坠崖、迷路、失温、被野生动物攻击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风险。 下一步,容县林业局将持续加强巡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逻等技术手段打击非法擅闯保护区行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生态环境需要共同守护。广大户外爱好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好奇或炫耀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来源 | 侨乡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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