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之外”和同事聚餐应把握的纪律要求
八小时之外的社交生活,是公职人员个人形象的延伸,更是党风政风在日常生活中的折射。同事聚餐作为工作之余增进情谊、交流思想的常见方式,虽为非正式场合,却同样是纪律监督的重要领域。公职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将纪律意识贯穿始终,做到聚餐有“度”、交往有“界”,让聚餐成为凝聚团队力量的纽带,而非触碰纪律底线的温床,共筑清朗社交圈。
那么公职人员下班后一起吃饭聚会应把握什么纪律要求呢?
一、政策规定从哪里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此外,还有当地(省级、地级市级、县市区级)纪委自行制定的具体细则,相比前两种,细则更为详细,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具体如何把握?
工作关系的饭局要特别注意:不能接受基层单位吃请;不能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不能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
"小圈子"性质的饭局要谨慎:同学会、老乡会性质的聚餐要慎重;领导干部之间不能互相请客;避免参加可能形成"小团体"的饭局。
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或者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聚餐不要去;
三、实际操作建议
普通同事聚餐:三人以下的普通聚餐一般没问题;最好选择大众价位的普通餐厅;各自付费,避免相互请客。而不涉及公款、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一般不违规。例如,几个同事下班后相约去普通餐厅吃工作餐,各自结账,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
因公务需要的聚餐:在公务活动中,如果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安排的聚餐,不属于违规。比如,因工作需要接待来访的公务人员,按照当地公务接待规定,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和标准内安排聚餐,这是正常的公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情况:避免在高档场所聚餐;不要经常固定人员聚会;不要借机搞"小圈子"。
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们要心中有规矩,既不能过分拘束,也不能放任自流。正常的同事之间交往是允许的,关键是要守住底线,不触碰红线。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大家参考当地纪委的具体规定,或向单位纪检部门咨询,这样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