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银行卡卖给他人,钱轻松入账,这样的“好商机”是不是很心动呢?且慢!在无形中你可能已经是网络犯罪的“共犯”。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良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其好友(上家)徐某某是利用电话卡和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将其电话卡、手机卡提供给徐某某。       李某良先后两次帮助徐某某到北流市某银行领取黑钱42000元,得到非法利益3000元。李某良非法获利后,因无法再使用其身份信息再办理银行卡,便抱着“没出事”的心理游说李某峰利用自己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出售给徐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峰在已知徐某某是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经不住钱财的诱惑,将其银行卡出售给徐某某。他们以为可以侥幸逃脱法律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良、李某峰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机会已涉嫌违法犯罪,生财有道,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证件、银行卡切记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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