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容县公安局经缜密侦查、精准出击 成功抓获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 破获系列盗窃车内财物案
自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容县容州镇城区陆陆续续发生汽车内现金被盗案件,车主损失少的100多元,多则约3000元。
对每一起案件,案发地辖区派出所都进行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群众、收集监控视频资料,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并将案情向该局合成作战中心通报,请求协助调查。合成作战中心组织民警全面梳理、认真分析线索,最终锁定了一名女犯罪嫌疑人。
1月29日凌晨0时30分许,合成作战中心民警经工作发现了嫌疑人的踪迹,随即对其进行尾随跟踪,最终于1时30分许在中环西路某小区内成功将其抓获归案。
经讯问,嫌疑人名为卢某,北流市人,租住在容县城区。据卢某供述,其通常于凌晨在容县城区停放汽车密集的地方寻找作案目标,在尝试拉车门发现有车主忘记锁车门的,就将放在车内的现金盗走。经初查,卢某自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共作案20多起。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 岁末年初往往是盗窃案件高发期,请广大车主切实加强防范,在人离开车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或现金放在车内,停车后要将车门、车窗、后备箱关好、锁好,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盗窃财产罪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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