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 玉林市某汽车维修厂的谢某 接一个修车单, 把故障车开回修理厂途中, 因没有随车携带相关证件 而被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 暂扣车辆的处罚。
(△民警对谢某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当天上午,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城站路苗园路口开展冬季交通秩序“百日行动”整治。10时许,民警在对一辆小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人谢某无法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第三者强制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9条、第90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对谢某处以罚款150元、记3分和暂扣车辆的处罚。
谢某说,自己是玉林市玉州区某汽车修理厂的工人,事发前他在苗园路江南路口附近的小区接到了这辆小车,车主称该车有些毛病需要进厂检修。
由于都是熟人,谢某没有向对方索要行驶证、保险标志就把车往厂里开,没想到路上会遇到交警检查。面对处罚,谢某表示都怪自己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