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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陆川一单微信群骂人案件,赔1元,连续10天道歉10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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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黄石
近日,清湖法庭审理一起双方因土地发生争执,行为人通过微信群屡次发布侵害他人的信息,构成对他人名誉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9739bb757ff691c93bf6e2767abf33a5.jpg 网络配图温某菲诉称:其与温某权系陆川县良田镇同村人,其认为温某权有恶霸行为并进行揭露和反抗,保护自己家的承包责任地,受到温某权及其兄弟子女的侮辱和谩骂。温某权及其家人自2019年以来长期多次在超过50人的大群里(温氏宗族群及本生产队群)公开捏造虚假事实,侮辱诽谤温某菲,用污言秽语谩骂,拍照显示刀等凶器,以加害温某菲生命、身体安全方式威胁恐吓。2020年6月26日早上,温某菲回老家探望父亲,温某权看到后立即纠集其妻跟儿子共三人,上门辱骂并当众殴打温某菲,后报警才把温某权一家三口带走。温某菲认为温某权的行为己严重影响了其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更严重侵犯了其名誉,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温某权与温某菲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温某菲曾多次毁坏温某权的农作物,在此期间被告温某权通过微信在18队群发布语音信息、视频等方式侵犯了温某菲的名誉,其行为己严重影响了温某菲的正常生活。双方协商未果,温某菲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温某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在温氏族群及18队群里连续10天说10句“对不起,我错了”。

23f43f097d4f893dc8f909a13224af8c.jpg 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因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因此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温某菲与温某权双方之间存在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温某权认为温某菲多次毁坏其耕种的农作物,温某权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但温某权屡次在18队微信群发布侵害温某菲人格的信息刺激温某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温某权发表的言论构成对温某菲名誉权的侵害。温某菲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温某菲主张要求温某权应在温氏族群及18队群里连续10天说10句“对不起,我错了”该主张会对双方矛盾的化解存在不利影响,故对温某菲请求准许对温某权在温氏族群及18队群里连续10天说10句“对不起,我错了”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侵权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温某菲要求温某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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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某权停止对温某菲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并向温某菲赔礼道歉,温某权应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18队”微信群中公开向温某菲赔礼道歉(内容要经法院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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