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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某明判处刑罚,11年的逃亡生涯在他的人生中终于画上句号。 案情经过: 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斌(已判刑)结识了在玉林从事传销活动的被害人于某宇,随即心生一条发家致富的捷径。5月16日,伙同被告人韩某明等6人(其中5人均已被判刑),以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将被害人于某权诱骗至一偏僻街道,由韩某明假扮打击传销的公安人员,将从事传销活动的于某权抓上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期间,韩某明以直接送去看守所为由,不断威胁、恐吓余某宇,并称其若交纳10万元“罚款”可处理此事。余某宇心生恐惧下,愿意交罚款了事,韩某明等人先后获得29500多元。后杨某斌等6人在北流被警方抓获,韩某明逃亡11年,于今年年初主动投案自首。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简单的说就是: 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无论逃亡多久,都不能免罪。在此再次正告那些涉嫌刑事犯罪的在逃人员,彻底放弃幻想,“出逃无路、回头是岸”,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认 越早越好 认 越主动越好 认 越彻底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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