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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陆川法院乌石法庭调结两起涉及多名少年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四被告调解当天给付赔偿款。
2少年被4人持刀砍伤 2020年1月5日20时许,陈某甲和陈某乙在横山镇某处被被告刘某、谢某、陈某丙、陈某丁持刀砍伤。原告受伤后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甲、陈某乙受伤后,被告刘某、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先后到陆川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自首。后因为年龄未满16周岁,陈某甲和陈某乙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不予以刑事处罚。 此后经派出所多方调解,双方逐渐就赔偿款达成一致调解接近成功之际,三被告中途又供出还有一被告谢某共同打伤陈某乙和陈某甲,此后多番调解未能成功。
伤者起诉法院索赔医药费 被告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谢某、陈某丙、陈某丁共同赔偿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开庭前,主办法官到派出所仔细了解民警主持调解的过程,确定了调解的基调。
伤者获得赔偿款34000元 对两案合并调解,法官把双方家长及代理人分开调解,向他们解析责任的分担比例及原因,并就案件事实及相似案列向双方解释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家长对判决预期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最终双方家长达成了调解协议,四被告当场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34000元。至此,两起案件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