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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结婚两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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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济南
b135f61578b3547d63558e565535447d.png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男子与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激情遭遇性冷淡,二人关系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了义务”。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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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义务”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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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警察凭什么抓我?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
李桐样律师: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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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拒绝同房,丈夫强行算强奸,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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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样律师: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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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
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
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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