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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广西一男子高空作业触电坠亡,供电部门拒绝赔偿:也许是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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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特种作业需谨慎,莫让家属空余恨。随着各行各业建设加快,特殊环境下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因为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内,一旦不幸发生事故,该如何划分侵权责任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家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某街的赵某正值壮年,也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平日以开货车、搭厂房和焊工为生。2019年10月,贵港某公司准备搭建厂房,与当地一包工头董某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之后董某雇佣了赵某等人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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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10月25日,赵某按照施工进度对厂房顶铺盖锌铁板,然而在棚顶电焊作业的时候,赵某不慎碰到了上方的10千伏高压输电线。只见当时火光四溅,赵某随即坠落到地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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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赵某家属是痛不欲生,久久无法释怀。发生这样的事情自然会涉及维权赔偿,赵某家属认为厂房业主、包工头董某、供电局、高压线产权人均应该为董某之死负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家属给出的理由是,赵某是董某雇佣干活的,董某应当首当其中承担责任。贵港某公司作为厂房业主,选址存在过错,自然难辞其咎。贵港供电局以及线路产权人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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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董某向赵某家属赔偿了5万元,但其他方面并未向赵某家属赔偿,因协商无果,赵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贵港某公司、董某、供电局、线路产权人马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共同赔偿赵某之死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803331元。

  在审理过程中,几方自然是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总之就是要将自身责任降到最低。那么究竟谁该为赵某之死承担主要责任,谁该承担次要责任,谁又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呢?先来看看被告各方的辩解。

  首先是董某和贵港市某公司的相互推脱:董某辩称只是业务联系人,劳务报酬由贵港市某公司发放,自己与赵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本起事故追根究底是赵某自身不慎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贵港市某公司则认为,董某说法有点偏颇,公司将厂房交由董某承建,与董某是承揽关系,赵某是受董某雇佣工作,赵某应当是董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与公司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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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供电局则认为赵某之死与己方无关,其认为,事发地点的高压线属于马某所有,也是由马某进行维护,且赵某到底是触电身亡还是坠亡,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即便如此,赵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发生事故应该由他本人承担。

  线路产权人马某更是不置可否,声称自己在事发之前根本没有接到相关方面切断电源的通知或请求,且线路的供电、发电职责属于供电局,供电局不能因产权归其所有而规避法律责任。赵某坠落时是因头部着地致死,如果其戴有安全帽或佩戴安全绳,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发生,足以证明赵某自身存在过错。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究竟谁应该为赵某之死担责呢?赵某已经死亡是不争的事实,至于他的死因却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有触电的原因,也有高空坠落的原因。虽然赵某有可能是触电而死,但如果落实到责任划分上的话,不能将触电作为唯一判定责任大小的依据,而应当综合情况来判定。

  首先,供电局和线路产权人架设高压电线是在某公司建设厂房之前,且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面对可能触及的高压线路并没有找到供电局或线路产权人协商断电等关键事宜,也就是说,如果从触电来找原因的话,明显和供电局和线路产权人没有半毛钱关系。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因素是,供电局并不是涉案高压设备的产权人和经营者,而且涉案高压设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就算是协商断电不成的话,供电局也是没有半点责任的,因此供电局和线路产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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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是厂房的业主,其将厂房搭建工程承包给并无建设资质的董某,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董某雇佣赵某等人进行劳动,并按日发放劳动报酬,董某和赵某等人只见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应当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责。责任虽然厘清了,但究竟应该怎样承担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某公司明知其厂区上方架设有高压设备,但依然搭建违章建筑,且将工程发包给无合法资质的董某承建,其棚顶高度与高压线仅有两米的距离,明显违反规定,致使赵某置身于极度危险之中,是赵某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某公司应当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董某在承揽工程后,并未向赵某等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将整个施工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触电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董某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路下施工存在高度危险性,但其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也未有效避免触电事故和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据港北区法院2020年12月10日消息,该院日前和贵港市中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判决赵某自身承担40%责任,贵港市某公司承担35%的责任,董某承担25%的责任,供电局与线路产权人马某无责任。贵港市某公司、董某分别限期向赵某家属赔偿167717元和141225元。

  本案责任划分是非常明晰的,侵权赔偿不是人人有责,该谁负责就应该是谁的责任,不能搞附带牵连。本案具有较好的社会教育意义,也让大家明白触电了不一定是供电部门赔偿,不能将互不相干的法律关系绕在一起,这样不仅不利于索赔还有可能让真正应该赔偿的侵权人漏网,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特种作业一定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安全措施,不能凭借艺高人胆大,一不小心就是“亲人两行泪,天天忙索赔”,但愿这样的悲剧越来越少甚至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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