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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冯国部署,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潘庆东现场组织指挥,11月3日中午,陆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联动,组织新洲派出所警力通过合成作战,在陆川县城区某酒庄抓获2010年南宁市江南区故意伤害致死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庞某鸿。
经查,2010年11月犯罪嫌疑人庞某鸿伙同他人持刀在南宁市江南区某路口将韦某等人砍伤,韦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庞某鸿逃离现场。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犯只有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奉劝逃犯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公安机关对逃犯的追捕绝不会放弃,哪怕到天涯海角,也要缉拿归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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