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玉林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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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中心办理,审批业务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审批科(室)或对本单位审批事项整合后集中放在一个科(室),整建后派驻政务中心。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以政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充分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由所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调整。
发表于 2007-8-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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